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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彩平台客户端.【发布】无锡市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和美乡村

    发布时间:2024-02-14 04:54:57 来源:杏彩平台官网 作者:杏彩体育下载安装
    1.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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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无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7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无锡网站“直通车”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美乡村工作,打造农业高质高效的品质田园、乡村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生活富裕富足的幸福乐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和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先行,政府引导、村体,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和美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和美乡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和美乡村工作作为乡村振兴督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和美乡村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和美乡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尊重农愿、方便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护文化特色的原则,优化本行政区域内镇村发展布局,分类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结合地方自然风景、特色产业、人文历史、交通廓线等编制农业农村专项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专项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城乡融合先导区、美丽乡村示范带。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广旅游等部门根据本级和美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可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或者指导意见,细化政策举措并组织实施。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农村人口发展、产业发展、空间特色营造,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和生态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鼓励规划保留的自然村适度集聚发展。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应当开展村庄设计,落实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其他村庄开展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尊重村庄原有格局,充分保护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历史文脉,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地域特色,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运用乡村建设美学导则开展村庄设计。

      本市推行和美乡村驻村规划设计师制度。根据和美乡村建设的实际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村庄设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组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积极申报国家、省级传统村落。

      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保持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村庄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进行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鼓励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开设村史馆、村博物馆、乡贤馆等。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立足资源禀赋和地方特色,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乡村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保护乡村传统肌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强化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开展农村垃圾、污水、河塘整治,实现厕所净化、道路优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和管理长效化,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开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开展乡村公共资源本底调查,厘清权属并规范管理,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提高公共空间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有机垃圾生态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位置、人口规模等因素,制定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和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全面落实河长制,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改善农村水环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河道轮浚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居)民会议将农村河道、水塘、沟渠等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户内厕所改造,加强农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厕所污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杆线整治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农村杆线整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推进农村电力架空杆线整治,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进农村通信架空线缆的整治和入地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庄改造前,应当组织制定杆线架(敷)设方案。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将各类杆线落地敷设。

      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杆线架(敷)设方案,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产权等方式架(敷)设各类杆线,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路灯逐步纳入城市照明供配电网络,更新老旧设施,推广节能产品,加快农村路灯控制终端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片林、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建设,推进农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小微湿地和公共绿地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田容田貌整治,规范农业废弃物管理,优化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住宅原地翻建、异地新建模式,探索宅基地归并移位、跨村申请、有偿使用、竞价选位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有效保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推进村庄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入户道路和排水、照明设施。通村道路、村庄主干道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联结乡村主要历史文化遗址、景点等,建立连续的步行、骑行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改造,推进城镇区域供水管网向乡村地区全覆盖,构建同城、同价、同质、同服务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体系。

      市政园林、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机制,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乡村教师招录机制,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加强镇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乡村医护人员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推进乡村医疗队伍专业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因地制宜优化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统筹公益性公墓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农村散坟迁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节地生态安葬区等。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开展防汛防台、乡村交通、燃气安全、消防、经营性自建房、危旧农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明晰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农村集体经济充分发展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健全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农民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度道德教育体系。

      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弘扬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先进典型。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智能化共享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乡村数字治理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建设,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移风易俗,革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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