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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彩平台客户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2018年)

    发布时间:2024-04-09 05:26:04 来源:杏彩平台官网 作者:杏彩体育下载安装
    1.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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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不断提升事故处理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要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现场勘查提供技术支援。

      第六条 现场勘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者评论,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现场勘查必需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照明、取证和试验测试等器材、装备,所配备的器材、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鼓励配备和应用锥筒自动布设回收装置、无人机低空域勘查设备等先进科技装备。

      第十条 指挥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担任,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敏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勘查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具备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勘查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 辅助人员可以由交通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担任,警务辅助人员担任辅助人员的,应当在交通的指导或者监督下开展工作。辅助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第十三条 交通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和交通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等有关工作规范的要求,立即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安全防护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交通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发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根据需要请求增派救援人员或者装备。

      第十五条 交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疏散撤离现场人员至安全地点。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标划受伤人员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

      第十六条 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十七条 现场处置、现场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向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路段执勤交通提前对车辆、人员进行引导分流。

      第十八条 勘查现场时,非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人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进出现场时,不得触动、破坏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

      第十九条 勘查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对现场进行巡视,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判断事故类型、现场是否为原始现场、是否涉嫌逃逸等情况,划定现场勘查范围、勘查顺序和勘查内容,进行勘查分工。

      第二十条 勘查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向现场执勤的交通或者现场知情人、事故报案人、事故发现人、事故当事人、现场保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以下调查工作,并通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调查过程:

      (一)通过走访、询问等方式查找事故当事人、证人,了解当事人是否受伤,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件,并记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驾驶资格、交通方式、精神状态及联系方式等。对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应当及时控制,经出示《人民证》,可以口头传唤;

      (二)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通过拍照、录像或者标划等方式固定人员的位置和姿势。伤亡人员已被送往医疗机构、殡葬服务单位或者人车分离的,应当及时询问救援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确认驾驶人;

      (三)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测试。经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及时送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或者受伤无法接受测试的,应当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

      (五)对当事人、证人可以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应当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询问过程;

      (六)当场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位置、特征等。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当进行现场录像;

      (七)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当事人的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微信、短信、电话记录等与事故有关的信息进行采集固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查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先静态后动态、先低处后高处、先重点后一般、先车外后车内、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确定勘查顺序。

      对易改变、损毁、灭失的痕迹、物证等证据应当优先勘查,因地点、气候等原因,现场不具备勘查条件或者遇特殊情形需要撤除现场的,应当先行固定证据,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三条 勘查人员应当对人员、车辆、物品、痕迹以及道路、环境等与事故有关的元素进行全面勘查,及时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和其他相关信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通过拍照、录像以及标记、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固定,并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现场勘查结束前,应当对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是否记录或者反映现场全貌以及是否相互印证、相互补充进行验证。

      第二十四条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49)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GB/T11797)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场勘查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的依据,并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现场分析中发现有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者证据缺失、证据相互矛盾的,应当立即补充勘查现场,并完善现场勘查笔录。

      第三十一条 现场勘查基本完成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发现有遗漏或者存在相互矛盾的,应当及时补充、补正和排除:

      根据需要能够在现场提取、固定、初检痕迹物证的,应当在现场完成;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妥善保全。伤亡人员已被送往医疗机构、殡葬服务单位的,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尸体存放场所提取、固定衣着、鞋帽等物证。

      第三十三条 体表痕迹勘查包括性别、体长、体型、坐高以及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情况,损伤部位的高点和低点距足跟或者地面的高度、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等,并分析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和原因。

      第三十四条 需要在现场识别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944)的要求勘查,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SF/ZJD0101001)对事故发生时驾乘人员的交通行为表现方式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十五条 需要在现场识别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SF/ZJD0101001)对事故发生时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行为表现方式进行分析判断,并重点勘查以下内容:

      (一)车辆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核载、号牌、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改装情况、驱动方式、驾驶方式等;

      (二)车辆位于现场的位置、损坏情况、车体痕迹、车体散落物情况、轮胎痕迹、车底痕迹以及倒地方向等;

      (七)方向盘、仪表盘指示及灯光、雨刮器、档位、驻车制动器、安全带、气囊、行驶记录设备等部件的性能、使用及损坏情况;

      第三十八条 现场勘查中,勘查人员应当提取和记录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等安装及使用情况。

      (三)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分段点相对基准线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滑移量、旋转方向及旋转度数,痕迹突变点位置,弧形痕迹的弦长、弦高,轮胎产生的间断痕迹及距离;

      (四)车辆、或者其他物体留在地面上的挫划痕迹及其长度、宽度、深度,痕迹中心或者起止点距基准线的距离,以及相对应的造痕体。

      (五)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等固定物的损坏状况及其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确定造痕体。

      第四十一条 现场地面痕迹物证被其他物体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勘查项目的前提下,可以照相、录像固定证据后,清除覆盖物再进行勘验。

      (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路灯等管理设施、照明设施设置情况及被遮挡、被污损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驾车逃逸的事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询问受害人、寻找证人,走访调查事故地点周边的人员,调取并查看相关视频资料,现场应当重点勘查以下内容:

      (四)受害人或者车辆与逃逸车辆接触的位置,寻找接触部位加、减层痕迹或者附着物,确认逃逸车辆特征;

      (五)受害人衣着、体表痕迹,路面及其他物体上遗留的车辆轮胎印迹,逃逸车辆轴距及轮胎花纹特征;

      (二)气囊、护手套、油箱、座位及其周围车辆部件是否损坏,有无擦划痕迹、血迹、毛发、类组织、呕吐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有无其他与驾乘人员活动有关的烟头、杯、瓶等物品;

      (三)油门、制动器、离合器、车门、储物箱及其周围有无脱落的鞋子等物品,有无鞋印或者其他附着物等;

      (四)提取方向盘、车门把手、仪表盘、转向灯开关、灯光开关、变速杆、车内后视镜、车钥匙、驻车制动手柄、驾驶人座椅调节装置等部位的手印、指纹、掌印及其他生物检材,现场无提取条件的,应当注意不得随意触碰,车辆拖移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提取相关痕迹物证;

      第四十六条 逃逸事故的肇事嫌疑人到案后,勘查人员应当将车辆痕迹及损坏情况与嫌疑人痕迹及损伤情况进行比对,甄别嫌疑人是否为驾驶人。

      第四十七条 发生车辆翻坠的事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划定勘查和搜寻范围,迅速协调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搜救工作,及时确定人员死伤情况,抢救受伤人员。群死群伤事故要拍照固定人员位置,并按顺序编号。

      第四十八条 勘查车辆翻坠的事故现场,应当及时调取车辆行经道路的卡口、监控设备记录的视频图像资料,走访道路沿线的目击证人,确定驾乘关系、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情况。

      翻坠落水车辆打捞出水后,应当先对车内的死亡人员、物品位置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有条件的,可以在水下对车内死亡人员和物品拍照固定。

      (六)车体痕迹状况及其形成原因,确定属于单方车辆翻坠事故还是翻坠前与其他车辆、物体发生接触;

      (七)车辆驾驶位的痕迹物证情况,发现、固定、提取方向盘、排挡杆、手制动及挡风玻璃上的痕迹物证,为确定驾乘关系提供依据;

      第五十条 发生车辆碰撞起火燃烧的事故,交通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划定警戒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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