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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平台客户端.2014年“金融知识普及月”补充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18 10:27:55 来源:杏彩平台官网 作者:杏彩体育下载安装 阅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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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普及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编写的《金融知识普及读本》为准,该读本可从人民银行官方网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子网站和金融知识普及月专栏中下载。《金融知识普及读本》未涉及的内容,我局已征求行内相关司局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意见,形成如下补充材料。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分销债券,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等业务。可交易流通是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的一个突出优势。商业银行以自营方式提供双边报价,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双边报价买卖债券,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债券余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加以平衡。

  2002年,记账式国债率先开展了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2014年,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范围进一步增加,由记账式国债扩大至国开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承办柜台债券业务的商业银行共8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等。目前,8家商业银行已经全部开办了记账式国债柜台业务。

  商业银行增加柜台债券业务品种,需要进行系统方面的准备。由于8家承办银行的柜台业务系统改造进度不同,投资者暂时只能通过部分商业银行购买2014年新增的债券品种。待系统改造完成后,投资者选择范围会进一步增加。未来,承办柜台债券业务的商业银行也将逐步增加,投资者将有更多便利渠道可选择。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有效连接了个人等柜台债券业务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通过柜台债券业务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产品卖给个人等投资者,同时通过双边报价为这些债券产品提供流动性。投资人通过柜台购买债券后,可以持有到期,按照票面利率获得利息收益,也可以适时卖出债券,获得资金。柜台债券业务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交易价差收入两部分。其中,利息收入是指投资者实际持有债券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交易价差收入是指投资者交易期债券卖出净价或到期获得的债券本金与债券买入净价的差额。

  在市场化环境下,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所谓理性投资,就是要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在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寻求平衡。

  个人投资者无论是定价能力,还是风险承受能力都弱于机构投资者,结构简单、信息透明、收益适中的柜台债券更加适合个人投资。相比国债,国开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尽管理论上达不到国债的无风险信用等级,但是除国债以外信用等级最高的债券产品,收益也高于同期限国债。相比市场上一些结构复杂的高收益产品,柜台债券尽管收益低些,但其结构简单、信息透明、还本付息更加有保障,属于正规渠道的投资产品。个人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安全性和收益性,理性选择投资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在每季度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广泛听取学术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自1999年起,货币政策委员会在每次例会召开之前召开货币政策专家咨询会,重点研究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下一步货币政策措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研究货币政策决策时,注重吸收社会各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努力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

  在申请到信用卡后,请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刷卡时:如是银联金融IC卡,请提示收银员首选IC卡受理方式;在商场或餐厅刷卡消费时,不要让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用身体或另一只手遮挡操作手势,以防不法分子窥视。刷卡后请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的卡号、交易日期以及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正确,卡片是否为本人的卡片;不要在非本人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

  通过正当途径办卡,勿随意委托他人。注意个人资料保密,勿将卡号、有效日、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告知他人。谨慎对待要求提供个人资料的可疑电话,须问清情况,不要盲目随意提供资料。请勿使用生日数字、“123456”等简单数字排列作为密码;请牢记,任何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都无权询问您的个人密码。

  不要申请超过所能负担的信用卡数量,以免背上无法承担的债务。不可以恶意透支为目的,通过非法中介机构办理信用卡,更不能参与信用卡套现,以免对个人资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在互联网上使用时,对陌生人发送的网页链接应保持高度警惕,不轻易点击链接或直接复制网址进行访问;要确认网上银行或支付网站网址是否正确;不轻易点击他人通过邮箱、聊天工具发来的网址链接;查看地址前缀是否为“https”,地址栏右侧或窗口右下角是否有安全锁图标;不向他人透露账号、密码、信用卡有效期、后三码和支付验证码;网上支付密码最好包含数字、字母和符号;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设置“单笔金额上限”、“日(月)累计金额上限”和“日(月)累计笔数上限”等信息;要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确保电脑安全;定期查询账户余额和明细,如有问题及时与银行或支付机构联系。

  安全正确办理跨行授权支付业务。跨行授权支付是商业银行依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产品,客户开办该业务需要与开户银行签订跨行授权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开户行收到客户指定的收款人通过特定机构(收款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发来的扣款指令时,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即从客户账户扣款支付,无需付款人再次授权。该业务旨在便利客户办理公用事业缴费、网络购物支付等业务。办理业务时应确认指定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不轻易指定陌生账户为指定收款人;不再使用跨行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时应及时撤销授权支付协议。

  银行账户是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的基础,记录着社会资金运动的轨迹。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抑制违法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掌握准确的经济金融数据,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金融资产的透明度,促进反洗钱、反工作的开展;并且为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体制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实名制对于保护银行和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源头上打击偷税漏税、贪污受贿、金融、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也是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且对于商业银行有效识别客户身份、降低经营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社会形象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2003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最高立法层级上确定了银行账户实名制。2007年,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规范并明确要求银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制度。2008年,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重新疏理并规范了新形势下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规定,有效指导了银行的实名制落实工作。

  与此同时,为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2005年完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行,确保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其他账户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落实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6月底人民银行会同组织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特别是个人账户实名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账户实名制实施管理力度,人民银行于2009年、2011年分别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量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真实性核实工作,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工作推向深入的重要突破口和攻坚战,具有里程碑意义。

  银行账户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账户均需使用实名,实行账户实名制。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第五、第六、第七条;《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第十六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第十七至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九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个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时均需使用实名。从制度安排上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申请开立存款账户还是结算账户,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银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精神,人民银行积极履职,组织有关各方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网络系统,不断推动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自2009年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以来,人民银行始终将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作为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指导思想、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工具和方式、支付清算网络、支付服务主体、风险防范、宣传培训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在有关各方配合与支持下,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资源投入持续明显增加,农村支付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符合农村和农民需要的支付方式不断丰富,农村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和农民从中得到了高效、低成本的支付服务,得到了实惠。

  截至2013年末,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达24.1亿户,发放的达15亿张,基本实现了人人有卡、家家有账户、补贴能到户。超过8万个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接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接入比率超过70。